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续筹。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