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将未销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到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专户。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