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等原始资料建档保存。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查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