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二)查验记录;

(三)交接记录;

(四)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