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处理,必要时,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