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处理,必要时,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