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换届过程中无理由不移交所保管的印章、资料、账册等业主委员会物品的;

(五)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