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所有的资料建档造册,指定专人管理:

(一)物业资料;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和其他有关制度;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以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六)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印章使用登记、财务会计、物业承接查验等档案;

(七)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业主建议及意见;

(八)相关公示、公告;

(九)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资料;

(十)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