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二)模范遵守自治公约和管理规约;

(三)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五)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义务、违法建设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严重损害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可以授权其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