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