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