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节约用水举报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接到的举报。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