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