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