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使用冷却循环再生水的比例不得低于企业循环用水量的百分之二十。

火力发电使用再生水的比例不得低于总用水量的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