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再生水的管道、水箱不得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公共场所的再生水出水口应当标有“非饮用水”字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