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第二十条已修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和山东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