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环境整治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