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