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