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有害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