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桥梁和涵洞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地点堆放、填埋、焚烧垃圾,造成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和线路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直接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