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对其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水务、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农牧业、林业、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