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

(一) 一级保护区:以地下水源水井为中心,半径为五十至二百米的地表区域;

(二) 二级保护区:以地下水源水井为中心,半径为三百至四千米、一级保护区外围的地表区域;

(三) 准保护区:地下水源补给区的地表区域。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