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一) 一级保护区:以地下水源水井为中心,半径为五十至二百米的地表区域;(二) 二级保护区:以地下水源水井为中心,半径为三百至四千米、一级保护区外围的地表区域;(三) 准保护区:地下水源补给区的地表区域。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