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参展者未能提供的,不得允许其参展。举办者发现专利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