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达成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