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到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