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专利技术或者使用专利扶持资金完成的专利发明创造,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专利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专利技术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