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报告的,应当报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