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