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机关以及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