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调解纠纷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复杂疑难的纠纷以及接受有关部门移送或者委托调解的纠纷,应当于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和移送或者委托调解的机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