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