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确定临时经营、表演等活动的地域范围,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