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确定临时经营、表演等活动的地域范围,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