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下列重大事项:(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内容和调整方案;(三)协调、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四)协调处理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