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国有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一)通过资金扶助、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活动;
(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保护和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三)依法设立管理运营企业或者组织,开展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国有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四)采取租赁、托管等方式取得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权,开展合理利用。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