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不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存续时间、保护类别、文化信息等内容。
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在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设置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国家和省对保护标志的设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