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旅游开发、社区服务、物业管理资质的组织履行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