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潮州古城区传统格局保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沿韩江北起“鳄渡秋风”渡口,南至凤凰洲北头、凤凰塔,包括韩江两岸20至50米范围内滨江地带划定为韩江自然景观风貌区;
(二)葫芦山自然景观风貌区、金山自然景观风貌区、笔架山自然景观风貌区纳入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
(三)环城西路(西湖段)、环城北路、环城东路、文星路、中山路、旧县巷划定为林荫道风貌区;
(四)太平路、西马路、义安路、上东平路、卫星一路、太昌路、汤平路、东门街等街巷划定为传统骑楼风貌区;
(五)具有坊巷风貌特色类型的巷道划定为传统民居历史风貌区,巷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