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或者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在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区域可以依法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