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传统地名、历史文献、历史影像等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向档案部门提供历史文献、历史影像资料的信息或实物。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