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度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