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经开区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投入资金、动工建设并按期竣工。对不能按期投入资金、动工建设或者按期竣工的,由管委会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