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经开区的建设和发展用地。经开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供地。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余用于经开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社会保障和公共事务。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