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规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和人民团体不按照规定核实法律援助申请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