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与已建成的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