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