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变更、调整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的;

(二)违反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对矿产资源开发、水电以及其他不符合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退出或者改造、拆除的;

(四)未按照规定管理、监督神农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