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办法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