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符合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的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