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本市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下列优待:(一)在其本人需要志愿服务时,优先予以安排;(二)城市公交,公共文化设施、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实行票价优惠;(三)医院、体检中心等机构,实行基础项目费用优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